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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为游戏频繁盗打声讯电话,运营商竟都熟视无睹

http://www.gamersky.com 游民星空 2004-9-13

    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迅速普及,以提供各种线上游戏娱乐的运营商们,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冒出了头,在线游戏社区,大型网络游戏层出不穷。各家运营商们为了争夺到更大的市场份额,不惜较尽脑汁的为用户推出各种服务,其中,一种以在线游戏为依托,建立在商业化运营服务之上的电话声讯服务(即用户只需要拨打相应的电话热线就可以获得游戏币、会员资格、点卡点值等等),因其极为方便快捷,所以逐渐成为在线游戏用户最为常用的一种消费方法。

    然而,凡事都有其相对立的两面,因为网络游戏的巨大魅力,使得不少没有足够经济来源的玩家在游戏中不能够尽兴。因此,极少数缺乏自制能力,法制观念淡薄的青少年在发现拨打声讯电话为游戏消费这一便捷的途径之后,便不惜选择挺而走险。不妨让我们先来看一下近期频繁发生的几起青少年为玩游戏而盗打他人电话的案例。

    案例一:
    以黄某华为首的3名犯罪嫌疑人,平日沉溺于网吧玩游戏,又因缺少“金币”而无法过关升级,就想到了利用他人的电话盗打深圳的某游戏中心热线获取金币的主意。今年5至7月,犯罪嫌疑人几乎在每天凌晨2时至4时许,携带手电筒、固定电话机、刮线小刀等,在石角镇大街小巷作案。每次拨打即可获得5元至10元不等的游戏“金币”,而被盗打的电话用户平均每小时话费损失达1000多元。“金币”到手后,黄某华等人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将“金币”以实际价值五折至六折的价格转卖给其他网民,3人则从中获利共1万多元。经警方初步统计大约有上百户人家涉案,电话费共计损失5万多元。(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2004-08-26)

    案例二:
    小兵为玩一款叫“征服”的网络游戏,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连续盗打16户邻居家的电话,具体拨了几次电话自己都记不清了。从目前警方统计的数字来看,涉案金额在3000元左右。9月5日警方接到居民报警之后,迅速联系到福建的“征服”游戏总部,查到了小兵的游戏IP号码,在电信部门的配合下将案情查了个水落石出。(来源: 宁波晚报 2004-09-10)

    案例三:
    叶某初中毕业后,整天沉溺于虚拟网络中的各类游戏。今年3月份,他发现自己在边锋网站“梭哈”游戏中输了不少“钱”,为给游戏购买“银子”充值,他便乘夜深人静之时,携带电话机等装置,到青田鹤城镇工商巷、津平巷等地,盗接他人电话分线盒,拨打“16889505”充值热线电话。3月25日凌晨,就在他再次盗打电话时,被实施监控的电信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经统计,他所盗打的电话费用总计高达5573元,造成29户居民话费受损。日前,游戏迷叶某被青田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来源:处州晚报 2004-06-09)

    另据公安机关不完全统计,至2002年来,每年通过各种手段盗打电话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高达近10亿人民币。而除了侦破的部分案件之外,多数被盗打电话的损失都是无从调查。而基于互联网游戏娱乐之上的声讯服务业务,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内呈高速增长之势。也就是说,随之而来的用他人电话盗打在线娱乐运营商的声讯服务的案例也将以倍数猛增。从上述在短时间内集中发生的几起案件中,便可见一斑。

    除开通过高科技手段而实施的技术性盗打现象外。在以往,情感交友甚至色情声讯台,是不少青少年盗打电话的主要诱因。而这些原本便是非法从事经营的色情声讯台,就是从这些无知少年盗打的电话费中获利,对于他们来说,根本就没有任何道德法制观可言。

    但反观目前的各大在线游戏运营商,可谓都是汇集了高学历高素质人群的企业,照理说,他们都应该是反对“盗打电话为游戏消费”这种行为的。可遗憾的是,到现在为止,笔者还未发现任何一家在线游戏运营商在其“声讯服务”页面注明任何警示性的只言片语,如:“未成年人请在父母的监护下拨打声讯服务”或“请在通过电话机主的允许后拔打声讯服务”等。不知道是这些运营商们是还不清楚有“青少年盗打电话为游戏消费”这回事?还是因为利欲熏心,和上述那些色情声讯台一样,只要青少年用户能打进电话,哪管你是用谁的电话!

    看来,对于我们所熟悉的《健康游戏忠告》 ,应做出修改,加上一条“自行消费游戏 勿增他人负担”。

    相关连接:刑法第265条规定:“以谋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谋利为目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刑法第265条“特定形式犯罪以盗窃罪论处”规定的行为是盗接、复制及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并不包括盗打行为。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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