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近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相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判决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腾讯公司诉称,其在2016年5月与小说《三体》的作者刘慈欣签署独家合作协议,刘慈欣出具授权书,原告享有将《三体》录制成音频作品的独占性授权。被告荔支公司通过其官网和“荔枝”应用软件提供大量未经授权的三体有声小说的在线收听、播放、缓存下载服务,使得众多网络用户不再访问原告网站并下载原告的“企鹅FM”客户端,严重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荔支公司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7万余元,并在其首页连续十五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荔支公司认为《三体》改编成广播剧的权利独占许可为喜马拉雅公司公司所有,且刘慈欣未将涉案作品网络直播的权利授权给腾讯公司,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因此判决驳回荔支公司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