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的民事判决书显示,上海一家投资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许某某发送录用函,告知其于2018年7月23日来公司办理正式录用及报到手续,其将与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起始日期自正式报到上班之日起算,其月度收入为30056元。
许某某于2018年7月23日至公司工作。双方于2018年8月1日签订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书面通知许某某劳动合同将于2021年7月22日期满,公司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许某某签收该通知。
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为许某某办理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许某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公司已支付许某某离职补偿金93042元。
2021年8月5日,许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93042元、2020年度绩效工资差额147936元、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期间年度绩效工资107334.50元。上述金额合计34.82万元。
最终,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许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93042元、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期间年度绩效工资89445.42元等,对许某某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并无不当。故对公司要求不支付许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93042元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