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江苏南京,张某2020年入职南京某公司担任新媒体运营总监,转正后薪资3万元。
后张某在试用期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他将公司诉至法院。原来张某在入职时称“在南京大学某专业学习,学历本科,非全日制”,而公司并未收到其学历证书原件。
公司认为张某虚假学历。张某却表示,自己自学了相关课程,因工作家庭原因未取得学历证书,且自己能力与岗位匹配,公司以虚假学历为由解除合同违法。
法院一审认为张某提供学历前后不一致违反双方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驳回张某诉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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