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多点看法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一起由内容创作平台稿酬提现所引发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8年2月,林某在某平台开通自媒体账号,并通过运营产生了收益281.9元。截至2019年6月,林某累计提现216.89元。但当林某再次提现时,网站却提示“余额大于等于100元,可申请提现”“收益出账期:每月11日10点前”“提现申请期:每月11日10点至15日24点”等规定。上述规定使林某账户中的65.01元余额一直未能提现。林某认为,天津某公司未在平台服务协议中明确提现条款,且现有提现规则有违公平原则,故将天津某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条款“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是某平台预先拟定并面向用户的统一条款,用户无法进行各异性磋商,属于格式条款。平台设置的上述提现条款,涉及利用自身互联网平台优势地位滥用契约自由原则、不合理扩张自身权利,致使包括林某在内的部分影响力较小、收益增长不稳定的用户,无法在可预期的、相对固定的期限内支取其自有财产,有违公平原则,故认定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