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抚州市宜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蛋糕店使用《熊出没》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侵权案。
2020年,被告米某在厦门经营一家蛋糕店,在未获原告华强某动漫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用 “光头强”“熊大”“熊二” 等卡通玩偶装饰蛋糕。原告发现后 委托代理人向厦门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代理人在公证员监督下,通过外卖平台订购该店蛋糕,收到用于装饰的玩偶后拍照封存。
2021年,米某蛋糕店关闭注销,华强某动漫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米某诉至宜黄县人民法院索赔2.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涉案 “光头强”“熊大” 等动漫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授权 ,在蛋糕上使用与原告享有著作权作品实质相似的玩偶,侵犯了原告权利。因原告未提供实际损失等相关证据,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类型、侵权性质、本地经济水平及原告维权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