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消息,北京互联网法院今日公布一则案例,被告某公司为涉案直播平台的运营方,原告刘某为该平台用户。
原告主张,涉案平台的主播在直播中“诱导”原告,导致原告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多次打赏共计20000元,违背原告真实意愿,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监管不力,未能有效制止平台主播的“诱导”行为,且被告的直播软件存在首次充值等诱导性奖励机制,导致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20000元打赏款项。
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形成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在平台观看直播、购买平台虚拟货币并兑换虚拟礼物,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受到诱导。原告每⼀次充值均系独立消费,未超出正常消费范围,网络服务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以及网络服务平台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受到保护。此外,涉案网络服务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涉案款项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