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就“MIX商标申请被驳回”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判决结果为驳回其诉讼请求。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一审判决后提起二审上诉,该案件由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近日,判决结果公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表示,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MIX”,在字母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鉴于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故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引证公司包括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海尔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