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天眼查网站显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被正式公开。判决书显示,该案原告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被告为国产知识产权局,华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裁决书中显示,该案经过为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因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的第329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被诉决定的利害关系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0年4月13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三星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胡琪、侯广,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斌到庭参加了诉讼。
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判决,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该案中,原告被告双方举证、争论点内容非常多,感兴趣的朋友可点击下方传送门阅读裁决书详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