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九派新闻报道,近日,江苏铜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直播带货销售额未达到约定标准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
某传媒公司称可提供6场直播,最低销售额达40万元。2024年3月,与某服装公司签订《品牌营销推广产品协议》,约定直播服务费18888元及提成条款。传媒公司进一步承诺能将店铺评分维持在85~90分,双方据此追加签订《服务协议》,服装公司另行支付20000元服务费。
然而,完成6场直播后,实际销售额仅1000余元;店铺评分虽短暂提升,却在2024年5月跌至73分,因多次催促未改善且协商退款无果,服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38888元服务费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虽然提供了相应服务,但是并没有达到被告承诺的效果。被告虽提高小店评分,但并未保持,并未达到提高销售的目的,被告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故判决某传媒公司返还某服装公司服务费38888元。